里滕豪斯判决后解释自卫的5个要素

由:罗纳德·沙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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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里滕豪斯(中)于2021年11月19日被判无罪。肖恩·克拉贾西奇/普尔/盖蒂图片社

为期两周的审判重新点燃了全国各地对自卫法的争论,威斯康星州陪审团宣布凯尔·里滕豪斯无罪释放他在基诺沙种族公正抗议活动中枪杀三人,其中两人死亡。

威斯康辛陪审团相信里滕豪斯的说法他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自卫行动在他从他家开了20英里在伊利诺斯州的安提阿,捡起一个ar - 15他声称这是在暴力抗议期间保护财产的努力。这座拥有10万人口的湖畔城市爆发了混乱的示威游行一名白人警察枪杀了手无寸铁的29岁黑人男子雅各布·布莱克,导致他腰部以下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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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康辛州的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认为,里滕豪斯的行为是正当的,尽管控方认为是他挑起了暴力冲突,因此不应该以自卫原则为庇护。

作为检察官托马斯·宾格在结案陈词中说:“当被告挑起这一事件时,他失去了自卫权。你不能对自己制造的危险主张自卫。”

威斯康辛州的陪审团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的决定可能预示着乔治亚州另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件会有类似的结果艾哈迈德·阿贝里被枪杀因为他们声称那个黑人是一系列抢劫案的嫌疑人。和里滕豪斯一样,这三人声称他们是在自卫

自卫的论点经常被提出在涉及人命损失的审判中。然后,陪审团被要求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卫原则,或者罪犯是否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杀人

更复杂的是,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特的杀人和自卫法。一些州观察到有争议的"坚守阵地在乔治亚州——或者不是在威斯康辛州——这进一步模糊了公众对什么构成适当使用致命武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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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里滕豪斯在威斯康辛州基诺沙县法院出庭作证,他被控枪杀三人,其中两人死亡。
马克·赫茨伯格/普尔/盖蒂图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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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五要素

作为一个刑法教授在美国,我教我的学生,自卫法源于一个重要的概念: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法律只会在狭义的情况下为夺取人的生命辩护。

自卫法认为,非侵略者的人在合理地相信自己面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有理由对对手使用致命武力。这是每个人的标准国家对自卫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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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是否符合这一标准,该法着眼于五个核心概念。

首先,使用武力必须与侵略者使用的武力相称。例如,如果施暴者轻轻击打受害者的手臂,受害者就不能使用致命武力回应。它不是成比例的。

第二,自卫的使用仅限于迫在眉睫的伤害。侵略者的威胁必须是即时的。例如,一个被攻击的人不能离开现场,不能计划报复,不能通过杀死最初的攻击者来进行治安维持正义。

第三,该人对自己是否面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评估必须是合理的,这意味着一个假定的"理智的人"会认为威胁的危险程度足以使他害怕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一个人对这种恐惧的主观看法不足以满足自卫的标准。

第四,法律不允许先侵犯者从自卫理由中受益。只有那些“干净的手”才能从这种理由中受益,并避免刑事责任。

最后,一个人有责任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撤退,只要能安全行事。这重申了法律对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并确保致命武力是最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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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阵地

的扩散已采用近年来的“坚守阵地”法律使涉及撤退义务的自卫分析变得复杂。

可以追溯到早期英美法律撤退的义务一直受到一个重要的例外,历史上称为"城堡学说一个人没有义务躲在家里。这一原则源于17世纪的格言“家就是城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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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堡主义”允许在自卫时使用致命武力,而不要求在家中撤退。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州开始将不准撤退的规定扩展到家庭以外的空间。

“坚持你的立场”法律在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的审判期间受到了全国的审查,他在2012年的枪击事件中被判无罪Trayvon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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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3日,乔治·齐默尔曼在佛罗里达州桑福德被判二级谋杀罪,他在2012年枪杀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
加里·w·格林/普尔/盖蒂图片社

当时,17岁的马丁从附近的便利店买了彩虹糖,正走在回家的路上。当时,齐默尔曼是一名社区守望志愿者,他在发现马丁后报警。尽管911接线员告诉齐默尔曼待在他的车里,直到警察到来,齐默尔曼还是与马丁对峙。

目前尚不清楚随后是否发生了打斗,谁是攻击者,齐默尔曼的伤势是否与他声称的被马丁殴打相符。齐默尔曼是唯一的幸存者;手无寸铁的马丁死于枪伤。

齐默尔曼的情况例如,在美国,根据传统的自卫法,首先攻击者限制和撤退义务相结合,不允许齐默尔曼在不承担谋杀责任的情况下跟踪马丁并杀死他。

但是,在佛罗里达州这样一个不退让的州,齐默尔曼有合法权利在马丁家附近的社区巡逻。因此,在审判期间,齐默尔曼所要证明的只是他有理由害怕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在威斯康辛州,里滕豪斯还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他有理由害怕死亡。“我没有做错任何事,”里滕豪斯作证说。“我是在自卫。”

控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里滕豪斯没有合理地担心自己的安全。这对检方来说是一个很高的标准。他们无法克服它。

本文转载自谈话在创作共用许可下你可以在原文在此

罗纳德·沙利文他是哈佛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他是刑法、刑事诉讼、审判实践和技术、法律伦理和种族理论等领域的主要理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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